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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云体育网址入口:【以案释法】以“小案例”讲“大道理”!这些典型案例与您的生活息息相关

来源:开云体育网址入口    发布时间:2026-06-30 07: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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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12月11日,诸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暨阳街道丰南路开展日常燃气安全巡查工作,对沿街餐饮门店进行常态化安全排查。检查过程中,发现诸暨市某某云小吃店(个体工商户)内有两处燃气灶具均用于店铺日常餐饮经营,其中1台正在使用的单灶头燃气灶具无熄火保护设施,该类无熄火保护设施燃气灶具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存在极大安全隐患。针对当事人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执法人员当场向其送达《责令改正(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通知书》,明确告知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及潜在安全风险,责令限期完成整改。

  12月17日,执法人员开展专项复查,确认该小吃店已更换合规燃气灶具,安全风险隐患彻底清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结合案件调查证据、违法情节,并参照《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有关标准,依法对该商户作出罚款510元的行政处罚。

  1.《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燃气用户应当配合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进行燃气安全检查,按照燃气技术规范要求使用燃气。燃气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二)使用非法制造、报废、改装的气瓶或者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的气瓶;(三)加热、摔砸、倒卧、曝晒燃气气瓶或者改换气瓶检验标志、漆色;(四)倾倒燃气残液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五)进行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2.《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燃气用户存在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禁止行为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居民燃气用户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非居民燃气用户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026年4月9日,诸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诸暨市建设局移交线索,发现诸暨市某某燃气有限公司存在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问题,4月15日正式开展立案调查。

  经查,诸暨市某某燃气有限公司资质齐全、证照有效,是合规的瓶装燃气经营主体。企业已按规定建立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入户安检工作台账,常态化开展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在岗送气人员均持证上岗,基础合规体系建设较为完善。但企业未按规定严格实施其中关于“配送人员负责安全配送、录入信息、入户安检 (包含超期安检)”以及“配送人员检查用户安全用气情况及燃气灶具、连接软管、减压阀、抱箍等使用情况,察觉缺陷隐患及时书面告知用户,并告知整改意见”等两项制度,其单位所属送气工于2025年9月10日给家庭用户送气过程中发现了用户在使用商用减压阀但没有在系统中进行标注以及在2025年11月16日在给用户送气过程中用户不在家,但没有再次上门补录隐患告知单。

  值得注意的是,该企业曾于2026年1月因同类安全管理履职不到位被行政处罚,前期整改未真正落地闭环,未能彻底整改隐患问题,属于行业高频违规、惯性疏漏情形。该企业违反了《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对该企业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1.《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实施燃气安全管理责任制。

  2.《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立燃气质量检验制度,或者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建立实施安全管理责任制、制定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不少企业片面认为,只要完善安全制度、开展员工素质培训、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就完成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则不然,安全生产、合规经营的核心在于落地见效、闭环管控。制度台账再完善,若无法落地到一线作业、没办法实现隐患闭环整改,均属于履职不到位、合规不达标。辖区燃气企业需主动转变经营理念,彻底摒弃形式化合规思维,真正的完成从“纸上制度”向“实质履职”转变。

  2026年5月21日,绍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绍兴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在越城区灵芝街道善酿路与钱陶东路交叉口以北10米处的城市道路上,擅自设置路障(含告知牌1块、交通锥2个),告知牌内容为“禁止停车”,导致该路段南北向正常通行受阻。

  经查,当事人当日因施工需要停放车辆,在未取得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实施了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后续复查确认,当事人已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擅自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路障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已按期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且未导致非常严重危害后果,依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及《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城乡建设管理领域)序号113相关情形,本机关于2026年6月1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1.《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 城市道路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 擅自明火作业、设置路障;

  2.《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由市政设施主管部 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城乡建设管理领域)序号113:对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擅自明火作业、设置路障的行 政处罚;档次:一档;档次说明:按期改正,未导致非常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 标准:处1万元以下罚款

  城市道路是展示城市形象的重要窗口。擅自占用道路,不仅挤占公共空间、影响市容美观,更易引发交通安全事故。保障道路畅通,事关城市品质和市民出行安全。希望广大企业守法经营、文明施工,政企携手一同营造干净、整洁、有序、畅通的城市道路环境,让“名城绍兴,越来越美”。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